邓某的父母为了女儿后半辈子能有人照顾,在邓某病情得到控制时介绍认识了第二任丈夫蒋某。在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两人结婚。
婚后,邓某因中断服药导致精神分裂症复发,并多次去往医院治疗。随后,蒋某在邓某稍显正常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一、蒋某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哪些是由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精神分裂症明显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范畴,严重影响到了日常生活,因此蒋某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法院也应当支持其主张。
除上述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外,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1、严重的精神疾病,包括:(1)智力低下、精神发育不全;(2)精神分裂症;(3)狂躁症、抑郁症。
2、指定传染病,如艾滋、梅毒、淋病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包括不得生育和限制生育两种类型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以结婚的其他疾病,主要判断标准是该疾病是否会影响当事人的婚姻生活、是否因为患病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是否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等等。
三、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后能否要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撤销婚姻的案件并不属于离婚纠纷案件,因此无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虽然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可以提出一般意义的损害赔偿。
在此提醒大家,婚前体检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目前婚前检查虽已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前提,但对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避免出现案例中所述情况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