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美与前夫生有一女小美,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小美跟随阿美生活。
几年过后,阿美与阿志相知相识并登记结婚,小美也跟随阿志一起生活。婚后,阿美再次诞下一女小花。为了负担两个女儿的生活费,阿美与阿志两人外出打工,每次只在逢年过节才回家看望两个女儿,其余时间均由阿志的母亲在照顾。
虽然结婚前期两人感情很好,但是近两年来却频繁爆发家庭矛盾,最后阿美在一次争吵后离家出走,再未与阿志一起生活。
于是阿志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那么重组家庭离婚时,继父母能否争取到继子女的抚养权呢?
一、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此而终止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抚养关系而存在的,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进行实际抚养、教育或者承担的很少,那继父母子女之间就不存在抚养关系。进而当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也随之消灭。
反之,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存在抚养关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便是继父母离婚,其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会自然消灭。
二、继父母离婚时,能否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对于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无论生父母是否同意,都应由生父母继续抚养。
如果继父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也愿意跟随继父母生活的,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前提下,继父母可以主张抚养权。
因此,阿志是可以争取到小美的抚养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