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在分居期间,罗某向朋友借了10万元用来做生意,约定一年后偿还。但是由于罗某经营不善,生意亏本,到期无法偿还,于是朋友就将罗某以及王某共同起诉至法庭,要求偿还。
而远在外地的王某很是奇怪,明明自己没有借钱,为什么突然“天降债务”?
后来王某得知事情后认为,她和罗某已经分居了3年,期间各自管理各自的财产,并无任何混同,对于借款一事也并不知情。因此,王某认为自己并不需要偿还这10万元的债务。
那么事实和王某所认为的一致吗?王某到底需不需要共同承担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由于分居期间,两人已经停止共同生活,意味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已经不成立。因此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管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都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这个“共同生活”并不只限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还包括对子女的教育、医疗抚养、对老人的赡养等。但主张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借贷关系的发生是在分居期间,王某对于借款毫不知情,且借款用途是用于罗某个人经营。因此,此债务王某不负连带责任,不需要偿还。
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如果莫名背上债务,千万别慌张。要注意债务的产生、婚姻关系状态以及是否为恶意举债等方面,缕清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弄清是否需要自己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