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一直是土地征收补偿发放的一大问题,在很多地方都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旦女儿出嫁,就不能享受到自家土地征收补偿。
那么实际中这样的做法或者说法是否合理正确呢?
陈某(女)出生于湖南某农村,于1997年与吴某登记结婚,但其户口并未从该村迁出。后两人育有一小吴,并将其落户在该村。2005年,陈某单独立户,其子、丈夫后续均将自己的户口迁移到陈某名下,落户到该村。
2018年,政府对陈某一家承包的土地进行确认,并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20年,该村因西环线一期项目建设被征收98.77亩土地,并获得补偿款877.45万元。
为了分配补偿款,该村民组召开户主代表大会指定分配方案,在方案中规定,按人均11.67万元分配补偿款,独生子女增加30%的比例,并且明确规定“外嫁女不参与土地款征收分配”。
陈某一家认为自己应当享受到土地征收款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凡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有平等获得被分配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的权利。
陈某及其丈夫、儿子并未在其他地方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且已经取得该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故法院最终判决,该村民组按参与分配的村民同等份额的补偿款支付给陈某一家。
其实不止征地拆迁补偿,“外嫁女”还能享有以下其他权利:
(1)享有娘家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外嫁女”虽然嫁出去,但如果在婆家没有获得新分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其原来在娘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依然为“外嫁女”所保留,任何人不得侵占,村集体也不得收回。
(2)享有娘家拆迁款分配的权利;只要是户口没有迁出娘家,仍然可以认定其为该村集体成员,享受集体成员的所有权利。
(3)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无论什么时候,“外嫁女”都能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与“外嫁女”身份无关。
(4)“外嫁女”能独自分户、立户,独自申请宅基地;
现在有很多村会要求“外嫁女”尽快将户口迁移出本村,但实际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外嫁女”不必外迁户口,且娘家土地依然保留。
所以,对于“外嫁女”来讲,一定要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