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对于法律知识的不断提升,夫妻间相互签订各种财产协议也是越来越常见。并不是说,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是因为互相防备,相反,这反而能维护婚姻的稳定,保持家庭的和睦。
但是,夫妻间签订的财产协议与一般的财产协议不同,不同环境中签订的财产协议也大不一样。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没搞懂夫妻间财产协议的要素,导致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因此今天就和大家讨论夫妻财产协议的相关问题。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可以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一般来讲归属的方式有四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以及部分各自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所签署的财产协议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夫妻财产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夫妻,也就是说只有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被法律认可的夫妻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在部分情况下,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也可以订立夫妻财产协议,但最终还是要看双方是否完成结婚登记,若最终未登记结婚,则该协议无效。
(2)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家庭长期稳定的生活,因此在签订财产协议时,除了要考虑双方的财产价值外,还应考虑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婚内过错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3)财产协议的形式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这是为了更好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随意作出财产约定的情形出现。
一般而言,夫妻间的财产协议,根据目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兼具身份性财产约定和一般性财产约定。
兼具身份性的财产约定即包含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身份性属性,又涵盖了合同法律制度的财产性属性。离婚协议、忠诚协议等就属于兼具身份性的财产约定。但是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规定,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从各地的判例来看,法院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原则。
与身份性财产约定相对的则是一般性的财产约定,此类协议一般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无关,常表现为借款协议、赠与协议。通常情况下,此类协议系夫妻平等的基础上,基于意思自治,对属于自身财产的处分而达成的协议,因此在此类纠纷中,通常结合其他财产法律进行处理。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婚内借款情形有多中,此前有文章对于该问题有具体研究,详情可参考往期文章。总的来讲,夫妻签订借款协议,在本质上是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总之,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的长久稳定,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或子女的利益。如果您有什么财产协议方面的问题,可以具体和我们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