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有的案例中,大家已经熟知,遗嘱人将财产指定给小三继承,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那如果遗嘱人不指定小三继承,而是指定小三的子女继承,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北京市的王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生育一儿一女王某1、周某2。后王某因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内容如下:我订此遗嘱时头脑清醒,完全是我本人意愿,在我百年之后,将我在北京市xxx301的房子全部给予对我尽孝多年我的女儿韩某所有,其他人不得与其发生纠纷。
韩某是谁?为什么将其称之为女儿?原来,在王某的晚年时期,经人介绍与郅某相识,并发展成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王某一直声称自己已经离婚。而韩某则是郅某的女儿,与王某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收养关系、继子女关系。而王某与郅某相识后,一直同居,并由韩某在细心照顾,直至王某去世,因此王某才会在去世前将自己的房子留给韩某。
现在王某去世,韩某与王某的儿女王某1、周某2之间产生了继承纠纷,韩某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将涉案房屋所有权的50%份额判决归其所有。
那么,这份遗嘱究竟有没有效呢?
我国法律倡导一夫一妻制,规定夫妻应当遵守相互忠诚的基本义务,而被继承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在此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虽然韩某并不是同居关系当事人,但是韩某成为涉案遗嘱的受遗赠人是基于王某与郅某不正当的同居关系而导致的,亦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因此该份遗嘱同样无效。
同时,家问律师提醒,遗嘱并不是订立就有效的,有六种遗嘱是无效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及代理设立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被篡改部分无效;
5、遗嘱中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内容无效;
6、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
如果对于不确定遗嘱内容是否有效,怕遗嘱订立后在继承时发生纠纷的,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