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结婚之后邹某的本性就开始暴露出来,两人经常会因为琐事而争吵不断,每次吵架时邹某就用头撞墙、扇自己耳光,张某也因为害怕而主动停止争吵。
也正是因为张某的每次迁就,让邹某的“威胁”愈演愈烈,甚至在某次争吵之中,张某提出要离婚之时,邹某直接拿刀对着自己,并称:如果要离婚,那就死给你看。张某害怕极了,但为了稳住邹某的情绪,张某不得不假意同意。
后来两人有了一个孩子,张某以为有了孩子之后邹某会有所改变,但是事实却让张某很失望,邹某不仅没发生改变,甚至还当着孩子的面挥刀恐吓,张某彻底失望了,下定决心要离婚,在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后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控诉邹某的种种行为属于家暴,并因为邹某的家暴行为让自己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坚决要离婚。但邹某辩称,他所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是自残行为,并未对张某采取暴力手段,不存在家暴行为,因此不同意离婚。
那么,“自残式训妻”的这一种行为,算不算家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邹某虽未对张某进行身体上的侵害,但是通过自残、自杀的行为恐吓张某,意图控制张某,实质上属于精神暴力,也属于家暴范畴。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它不仅会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影响,不管是身体层面上的家庭暴力还是精神层面上的家庭暴力,我们都应该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