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情侣共同生活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孩子也生了,但就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甚至最后还分手了。此时,两人便会因为“银子”、房子、孩子的问题产生纠纷。那么法律上对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处理、房产分割、子女抚养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性质认定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指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入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对双方的出资份额、所做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定夫妻关系,因此同居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等收益均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无法要求分割。
(二)分割原则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对财产的贡献,并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在同居关系处理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婚姻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只能按照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一概认为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共同共有财产,若一方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或属于彩礼,则不能对其进行分割或酌情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双方所购买的房产,若未登记,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若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房产的分割则需要综合多方因素。
家问律师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公示是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婚姻家庭之中,房产共有在很多情形之下是基于家庭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而产生的,房屋产权的归属于房产证登记不尽一致,因此在分割共有房产时还应该考虑各自的出资以及其他客观情况来确定,不能简单的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在同居关系中所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应当按照婚生子女的规定进行处理,子女抚养权应以确保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综合双方的抚养教育能力、孩子生活居住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