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今年五月北京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一位母亲在收到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后,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她擅自将还在小学读书的女儿接走达一个月之久。在这一个月里,为了更好地掌控女儿的行踪,她竟然一直没有让女儿去学校上学。法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当即告诉她身为子女的监护人,要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并督促她正确履行父母的职责。
在此,我们要提出两个问题:(一)身为女儿的监护人,这位母亲为什么不能用藏匿女儿的方式来争夺抚养权呢?(二)拥有哪些抚养优势, 法院会更倾向把孩子判给我们呢?
首先,根据我国2021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在离婚时是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的。很显然,本案中这位母亲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这其实对自身争夺抚养权是不利的。在此,家问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面对争夺抚养权的情况时,千万不要冲动行事。
其次,这位母亲的做法剥夺了女儿的受教育权。在我国,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属于此处的合法权益。母亲作为一位监护人,应自觉保护女儿的受教育权,不能为了争夺抚养权而对其进行剥夺。
1、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法院一般会判决其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那么孩子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充分考虑子女自己的意见。
这起案件中,母亲的做法既让人心疼,又让人难过。我们可怜天下父母心,可以体谅这位母亲对她女儿的不舍与爱意,但我们又常说,“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哪怕这位母亲再怎么舍不得自己的女儿,也要从长远角度为女儿考虑,学会相信法律的公正判决,万不能以剥夺女儿受教育权的方法来成全自己的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