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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夫妻名下的不动产如何分割?

4月25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此消息一出,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甚至有专家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对贪腐官员起到震慑作用,能一定程度的遏制腐败现象。

其实不只是对贪腐官员有震慑作用,律师认为这一举措对于婚姻家事案件中处理房产问题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让夫妻在离婚案件中更为便捷的查询名下房产。房产作为不动产中与婚姻家庭最为贴近的一项财产资源,如何分割就成了夫妻双方关注的焦点,那么对于夫妻名下的不动产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在实践中,根据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等多种不同的款项,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以下情形购买的房产均属于个人财产

(1)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并且全部还完贷款的;

(2)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经全部还完贷款,但是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才取得,如果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仍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支付全部房款,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视为婚前财产的转化,仍属于个人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买房并登记于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5)婚前个人房改房、自建房、宅基地房,若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均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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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情形购买的房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不管是登记在谁名下,均认为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视为对该方的赠与,此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分割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一人一半;

(3)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婚后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5)一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房产问题千变万化,也更为复杂,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避免“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局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