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和玉珍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在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正式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强婚前一套房产归玉珍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所有权。然而,还没等房产过完户,李强就反悔了,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现未过户,请求撤销该赠与,将该房产确定归其所有。
那么法律是否支持李强的主张呢?
家问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就已经生效,是双方基于离婚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后作出的行为。一般而言,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数都伴随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情感补偿,不能简单将其认为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因此对于李强所提出的将房产重新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那么离婚协议是否一经签订就永远也无法撤销呢?不,在特定情况下仍可以撤销。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诉讼受一年的除斥期间影响,即离婚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未提出撤销申请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并非所有的协议都可以反悔,家问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协议离婚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要谨慎对待,切勿头脑一热,随意签订离婚协议,不然等到离婚后再想反悔可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