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蓝女士要求分割结婚以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但实际上目前房屋上涨价值张先生也未得到实际收益,也没有卖房的想法。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蓝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虽然房屋是由张先生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上婚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偿还,该房屋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故蓝女士有权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
其实很多时候,离婚双方在对于此类问题的争议都不是在于房产的归属权,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就如同上述张先生一般,虽然现在没有出售房屋的意思,但是房屋的增值是必然存在的,此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登记方,增值也由其单独享有,但对于参与共同还贷的一方来讲,显失公平,因此应该与其共同分割由共同还贷部分所产生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