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李大娘在儿子结婚时,由于儿子经济状况尚不足以直接买房,所以出于亲情帮他支付了买房的首付款、装修款,并由儿子儿媳贷款购房。购买的这一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双方签订《出资购房协议》,约定这一房产是三人共同购买、装修的,李大娘拥有房屋一半的产权。
但后续儿子与儿媳诉讼离婚,在离婚析产的过程中,儿媳将李大娘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相应份额的购房贷款,那么李大娘究竟要不要负担这一购房贷款呢?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应当探究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本案中李大娘与儿子儿媳签订的《出资购房协议》约定李大娘应当享有涉案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这一协议中并没有由李大娘偿还上述房屋货款的约定,可视为李大娘以出资的形式及儿子儿媳以贷款的形式共同完成价款的支付,共同购买涉案房屋。因此住房贷款是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二人的单独债务”,与李大娘无关。
另外,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的角度看,如果认定李大娘按照产份额承担一半的贷款债务,那么李大娘承担的责任过重,儿子儿媳承担的责任过轻,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李大娘出资了房屋的首付款、装修款等作为购买房屋预先条件的前提资金。如果要求李大娘既支付前期的购房款,又支付一半的贷款,但她获得的仅是房屋产权的一半,那么由李大娘承担的责任明显过重。
综上所述:父母支付首付款、装修款并由子女贷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父母享有部分房屋产权份额,如果协议当中并未约定父母要一同偿还贷款,应当视为父母单纯据其出资情况与子女约定按比例共同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因此,后续的贷款债务应仅为子女的单独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