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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得北京户口“假结婚”,协议是否有效?

为了让妻子与女儿都取得北京户口,林先生经人介绍了蒋女士,约定通过“假结婚”的手段来获取北京户口。也就是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办理结婚手续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后林先生支付给蒋女士15万,在办理完落户手续并且离婚后,再支付20万,需要在三年内完成手续,否则退还前述钱款。

协议签订后,林先生按照约定向蒋女士支付了15万,完成了结婚登记,但最终却没有成功办理过户,所以将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而蒋女士则声称自己只留下了4万,其余费用都用作了办理落户登记的事务。那么关于“假结婚”的合同是否有效,林先生是否能要求返还这一款项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假结婚”这一概念:所谓“假结婚”,指的是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和进行夫妻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而是为了通过夫妻的身份获得某种利益,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税收优惠、津贴补助、社会保障金等,也包括某种资格或权利,如购房资格、居留或工作许可、子女入学入园资格甚至户籍国籍。

而对于这一合同的是否有效,律师认为,一方面《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委托协议书以“假结婚”为手段,目的是为妻女办理户口,利用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这一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

另一方面,林先生通过“假结婚”这一手段,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利用婚姻制度来达到自己办理北京户口的目的,背离了婚姻制度的目的,若鼓励这样的行为发生,我国婚姻制度的整体秩序将受到影响。婚姻并非个人牟取权益的工具,“假结婚”这一行为不仅容易影响家庭稳定和谐,违背婚姻制度的目的,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所以,二人签订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则另一方收取的钱款就应当返还。

所以,当事人应当正确合法地取得户口,而非通过假结婚这一违法手段,利用婚姻制度来牟取自己的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