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对于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就是协议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即可;第二则是诉讼变更,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后想要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这四种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子女继续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意更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虽然上述规定年满8周岁的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但孩子的意愿并非变更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对于年满8周岁子女意愿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其表达的意愿是否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会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以确保其做作出的表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比较后认为子女的选择更利于孩子的健康生活成长,法院会予以尊重。
但是如果一方为了争夺抚养权而采取“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并在后续的诉讼中扭曲事实,编造孩子一直跟随其生活的事实,法院应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判决该方不能直接获得抚养权。
所以,即便等到孩子年满8周岁以后作出想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一次性成功变更抚养权,需要提供多方证据辅以佐证,但不管怎么说,最终还是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作出最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