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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买房,房产归属如何确定?

在大部分家庭之中,房产作为家庭重要组成部分,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而当离婚冷静期正式加入协议离婚的程序中后,也产生了与房产分割相关的法律问题。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那么这个房产的法律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图虫创意-262009085490364474.png刘女士和陈先生经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婚后两人相处得并不愉快,最终因为性格原因决定离婚。两人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度过离婚冷静期之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原本以为离婚事务可以就此告一段落,但令刘女士没想到的是,陈先生竟然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偷偷购买了一套房产。这个消息令她十分错愕和疑惑,于是她咨询了律师,想要知道是否能够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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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所新增的财产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中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所得的遗产;(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不能完全将离婚冷静期内新购置的财产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使用上述财产购买房产,而当事人事后得知房产的存在,即使离婚冷静期过去,离婚手续和财产分割办理完成,当事人也有权利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针对新增的财产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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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因一方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3)赠与或者遗嘱中明确规定属于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以上这些在婚姻关系中都属于个人财产,在分家析产时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而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当然,要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家问律师建议在订立《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可以对离婚冷静期内所获得的财产或者债务进行约定,并进行公证,这样即便日后产生纠纷也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