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不久,最高院就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有关于保护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
【案件详情】
周某在其母亲的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两家系远方亲戚,且付某家庭条件较好,周母非常中意付某,希望女儿周某与其缔结婚约。但周某并不愿意且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为了让女儿与付某结婚,周母以死相逼,表示如果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母亲寻短见,不得以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母一直不允许周某与付某离婚,母女也因此时多次发生争执。最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母仍以“断绝关系”、以死相逼的方式威胁周某与付某结婚,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构成胁迫,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律师看法】
在处理过很多婚姻家事的案件后发现,其实像此类的案件并不少见。很多父母总喜欢用自己“过来人”的经验来干涉子女的婚姻,甚至为了逼迫子女接受安排以死相逼,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子女的婚姻自由,也为子女婚姻的不幸埋下隐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遭受到父母的胁迫结婚,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是有区别的,撤销婚姻登记后婚姻状态是未婚,不是离异,即便是下一次再结婚也是属于第一次婚姻。
其实父母有时候出发点是善意的,他们只是想用“过来人”的经验,让自己的子女少走一点弯路,少吃一点苦,但是所采取的做法太过极端。
作为子女,可以适当听取父母的建议,但是不能完全将婚姻的决定权交给父母,自己的婚姻应该由你自己做主;作为父母,固然希望自己的子女可以少吃一点苦,但是听取子女的意见也非常重要,当两方意见不统一时,及时、理性的沟通往往比极端的方式更令人接受。而且,强行干预不仅侵犯了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注定是不可取的。所以,父母“该放手时就应放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