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大壮并未按时偿还贷款,债权人为了能够收回贷款,于是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大强偿还债务,并且其妻子小美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小美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之债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有三种情形:(1)夫妻共债共签或者事后追认;(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考量该担保之债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密切关系。
其次,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属于无偿担保,不能从中获得利益,配偶亦不能从中受益,根据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此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并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使配偶受益,那么该担保之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反,如果收取了担保利益,但是并未使配偶受益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债权人想要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大强对外担保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综合考虑担保之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