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张某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6份,签约当日张某依约向该公司交付全部购房款。
2008年,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商品房退款退房协议,约定若该公司在2008年3月20日之前以现金支付方式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张某,则张某将上述房屋退还给该公司,否则双方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公司并未如约退款。
2009年,该公司又与阳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套房产售卖给阳某,并收取房款、办证费等费用,并登报交房通知。后该房一直由阳某居住至今。
那么在上述案件中,究竟哪一份合同有效?最终房产归属与于谁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张某与阳某均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房屋所有权一直在该公司名下,而与张某和阳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行使处分权,因此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
一般来讲,根据公平原则,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两份合同均已生效,已经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优先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均未办理登记的,先占有的优于后占有的。因此在本案中,因为张某与阳某均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而阳某此前一直居住于涉案房产之中,根据上述原则,应优先履行与阳某的合同。
对于张某来讲,虽然拿不到房子,但是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损害的赔偿责任。
家问律师在此提醒,为了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在购房时尽快完成交易,交付房屋全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