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感情的结束可以很快,但是遗留下来的纠纷却不是能很快解决的。
阿岳和阿林相识多年,好不容易确定恋爱关系准备结婚,阿岳转账40万给阿林购买汽车以表心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现金彩礼等。
然而感情的破裂总是来得那么不经意,两人因为矛盾不断争吵,最终在结婚前不久结束了这段感情,但因为彩礼返还的问题两人闹上了法庭。
阿岳认为,40万购车款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应当认定为彩礼。阿林则表示,购车是发生在确定恋爱关系后第二天为表达爱意所赠,并非出于结婚目的,且有录音可以证实阿岳自认这40万购车款为一般赠与,并非彩礼。
那么,所赠车辆到底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三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达成所附条件后才能生效。
一般而言,我们认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所发生的大额赠与,如房产、汽车、高档奢侈品等,都会认为其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未达成所附条件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分手后需要退还。
但是也有法院主张其为一般赠与,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作为原告要注意收集婚约证据,尽量证明存在婚约关系;作为被告则应尽量从赠与合同已经完成的角度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