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现在周女士还有办法将这套房子收回来吗?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售卖的情况,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2、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3、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从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已经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那么何为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所侵占的他人财产,并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要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4点:(1)受让人并须为善意;(2)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3)受让实际占有该财产;(4)客体物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在所有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善意取得的房产,想要要回非常困难。
而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则很好理解。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理对价并不单单只包括金钱,还包括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因此,如果遇见配偶偷偷将夫妻的共同房产卖给他人,可以从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入手要求返还房屋。如果无法要回房产,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尽可能减少自己的经济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