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丧偶儿媳、女婿再婚之后,其子女是否还享有代位继承权?
从法律上来讲,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岳母之间的不存在血缘关系,只存在姻亲关系,彼此之间并无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儿媳、女婿在婚后不仅一起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甚至在丧偶后仍继续赡养,为了鼓励丧偶儿媳、女婿主动承担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义务,《民法典》特意规定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有人认为丧偶儿媳、女婿再婚后,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已经成为了别人的子女,就不能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种观点看似很合理,但是实际上损害了丧偶儿媳、女婿的婚姻自由权,故在1985年发布的《继承法意见》中就进行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而《民法典》在延用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规定时,同时也保留了《继承法意见》第29条的相关内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丧偶儿媳、女婿依法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其继承权利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无不同,因此,其可代位继承的子女既包括丧偶所生子女,又包括养子女。此外,虽然《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范围仅限定于父母子女关系范围内,与其他无血缘关系的人无关,故丧偶儿媳、女婿与他人所生子女、所收养子女不能依法代位继承。
综上,丧偶儿媳、女婿之所以取得继承权是因为其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代位继承人之所以取得继承权是因为其身份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且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两种继承权利的取得,是基于不同的原因,互不影响,故丧偶儿媳、女婿再婚,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