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问分别以“忠诚协议/夫妻诚实协议/婚内忠诚协议”“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进行案例检索,通过对检索到的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发现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忠诚协议时,往往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忠诚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3、“忠诚协议”具有合约的性质,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1、关于“忠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的约定无效,我们认为该部分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理由如下:
(1)合同法原则上不调整身份法上的合同。
(2)抚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协议排除
(3)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不能“附条件”约定。
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与普通合同有明显区别,在认定该类“忠诚协议”的效力时也不应按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
针对以上三个主要问题,家问结合检索到的司法判例在下文进行逐一分析。
1、“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都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该规定是“忠诚协议”存在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在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和原则的情况下下,在不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对上述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将《婚姻法》上的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也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裁判要旨】
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案号/审理法院】
(2019)川01民终1078号
【原文链接】
2、“忠诚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夫妻双方签订此类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基础,对婚外情等严重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惩罚。“忠诚协议”反映了婚姻当事人相互履行夫妻忠诚义务的本质要求,既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也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亦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相合。
【裁判要旨】
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上述《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
【案号/审理法院】
(2016)粤20民再15号
【原文链接】
3、“忠诚协议”具有合约的性质,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协议的补充协议,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对签订协议的内容有着明确认识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只要双方在协议签订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
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案号/审理法院】
(2021)湘0521民初3143号
【原文链接】
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是一项权利,而是每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法律义务,父母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抚养权这项义务不能放弃,也不能通过约定进行放弃。
【裁判要旨】该协内容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予认定。
【案号/审理法院】
(2015)定民初字第01028号
【原文链接】
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裁判要旨】
情侣之间的忠诚协议既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范畴,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范畴,该协议的效力应当为无效
【案号/审理法院】
(2019)皖0124民初3304号
【原文链接】
家问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案例的整理研究后发现,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各大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处理意见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在《民法典》颁布之时,最高院曾提出,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近年来,各大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审理观点逐渐从“支持”、“认同”转变为“不予支持”、“不予处理”。
同时通过家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现有涉及“忠诚协议”案件的统计,在协议明确涉及财产分割的诉求中,法院不予支持的比例达到90%,而认同承诺书(协议书)的比例仅为10%。
在涉及财产分割的“忠诚协议”的全部样本案例中,夫妻双方均为80后的占比达55%, 70后占比30%。 婚龄超三年的夫妻占比最高。80后中年夫妻群体订立“忠诚协议”占比趋高,这些婚龄超三年的夫妻已基本完成磨合,一般有稳定的收入和大额婚内财产,并且这部分人群步入了“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阶段。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他们面对的是4+2+1或4+2+2家庭结构状况,即需要同时赡养四个老人,并抚养一到两个小孩,作为承上启下的一代人,他们负担着巨大的生活压力、一旦婚姻陷入危机,经济抗风险能力弱。这种大背景之下,订立“忠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不失为这类人群防范婚姻风险的一个选择。
在已有案例中,有部分法院认为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这主要取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以及是否违背身份关系法律的相关规定。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忠诚协议”个性化极强,文字表述并不一致,性质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约束的是另一方可能会发生的“不忠行为”,并以此要违反者承担一定后果的协议,其性质上可以认定为违约责任协议,因此,若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过错行为”以及所承担的后果不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使用合同编的规定。
最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需要对案件详情进行具体分析,如当事人的家庭实际情况、过错行为发生的原因、签署协议的动机和目的、过错行为和离婚的关联等等,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当然,婚姻家庭中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审慎处理。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现有已公开数据为样本,审级不限。
数据抽选时间截止至2023年5月23日
字段涉及 婚姻/民事案由/忠诚协议的案件样本共计117件
字段涉及 离婚纠纷/忠诚协议/身份关系的案件样本共计12件
字段涉及 离婚纠纷/忠诚协议/财产纠纷的案件样本共计2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