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剧中,我们经常能看见豪门家族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一旦有直系家人去世,就会有很多“私生子”前来认领,企图蒙混过关,获得地位和钱财。
但是在以前,亲子鉴定技术不太成熟,更多的是采用“滴血认亲”的方式。然而“滴血认亲”也是可操作的,且检测范围不准。现在就不一样了,有比较成熟的亲子鉴定方法,能直接鉴别出来。
但是现在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无法与私生子进行亲子鉴定,该如何确认私生子身份及其继承权呢?
首先,可以看出生证明,上面父亲一栏写的是谁的名字就能直接证明父子关系。但实际上,某些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可能为空,那么就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而为了继承遗产,私生子一方可能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此时该怎么办呢?
在2019年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张乙诉黄甲继承纠纷一案中,黄甲拒绝进行DNA比对检验,不宜强制黄甲与张乙进行DNA比对,同辈疑似血亲并不适用亲子关系不利推定原则。因此,在无法确定张乙与黄某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张乙无法权继承黄某的遗产。
另(2021)京02民终10624号,王某2等与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案中……审理过程中刘某、王某2拒绝配合对王某4是否系王志生的女儿进行亲子鉴定,又未能对王某4提交的其与王志生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提供相反证据,故认为王某4作为被继承人王志生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
故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