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了当父或者母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然而很多人认为该条规定的“中止探视”是指永久不让对方看孩子,但其实是不对的。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是每一位父母应当享有的权利,任何人、组织都不能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探视权。
并且该条所规定的“中止探视”是指在短时间内限制行使权利,在法定中止探视的情形消失之后,可再次申请恢复。
那么法律中有哪些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呢?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但是参考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事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探视一方有严重的传染疾病,和孩子见面会危害到孩子的健康。
(2)使用暴力行为探视孩子,或者探视后暴力抢夺、隐匿孩子。
(3)探视时对孩子进行性侵、虐待等犯罪行为。
(4)探视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如果对方有以上情形,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探视权对孩子、对父母都是不可或缺的,离婚本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若因为父或母的一时意气而导致父爱或者母爱的缺失,则对于孩子的成长更加不利。
因此,非必要最好不要阻止对方探视孩子,以保障孩子有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