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徐某因婚姻存续期间强奸岳母未遂,被江苏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此期间,徐某的妻子潘某多次以家暴、长期分居、殴打骚扰其母亲为由,起诉离婚,一共五次,但每一次都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按照常人的思维,强奸岳母未遂、家暴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甚至破裂,再加上两人常年分居,且多次起诉离婚,足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但是法院仍认为双方结婚6年,生育两个孩子,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因此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对于此判决,家问律师认为是有失偏颇的。家问律师认为,婚姻案件的审理应当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情形都详细列举,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对夫妻关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那么现如今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标准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进行调解,经调解调查后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此外,《民法典》第1079条详细列举了5种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并且对于已经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第一次起诉离婚不被判离,又分居满一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所以,起诉离婚若是想要一次性判离,要么双方都同意离婚,要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否则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基本都是不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