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和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多年。去年,杨女士看中了北京某地一套房产,但是苦于没有购房资格,无法购买,烦闷之际想到了自己的前夫,于是便找前夫宗先生商量,以宗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并约定该套房产的所有款项均由杨女士自己承担,只是房屋产权登记在宗先生名下。
宗先生念其多年夫妻感情,便同意了杨女士的请求。事后,杨女士如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购买了这套房产,登记在宗先生名下,并由其暂时入住。
就在今年,杨女士想要宗先生将房屋产权登记人变为自己,但是遭到了宗先生的拒绝,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杨女士将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那么针对此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需要知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不具备购房资格等原因假借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实际付款,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行为。
其次需要知道“借名买房”的效力,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1)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关于特定购房人资格的规定,或者违反国家限购政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3)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借名买房行为无效。
在上述案件中,杨女士虽然全款出资购房款,但是这并不是直接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明,且两人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应该为宗先生。最终在法院的介入和调解下,宗先生同意将房屋过户给杨女士,并搬离该房屋。
因此,“借名买房”固然能够规避某些国家政策,但是借名买房后的事项完全由当事人自行把握,若出名人咬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他自己,那么通过法律处理也将非常麻烦,甚至得不偿失。家问律师特此提醒:借名买房需谨慎,钱财能测真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