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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众所周知,军人离婚程序非常复杂,与普通人离婚程序不一样,需要经过多方审查。若在其名下有一套军产房,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又该如何分割呢?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获取的财产,依法应当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受赠的财物,依法应当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看出,关于军产房的分割,需要根据军产房的产生及登记情况、夫妻财产制度和离婚程序等因素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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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产房的定义

军事机关行政办公用房,是指依照有关军事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该类房屋通常为军人在服务期间所居住的官舍或公寓,房屋登记在军方名下,属于军方自有财产。

二、军产房的分割

从军产房的定义来看,军人一方仅对军产房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若想要获得所有权,则需要申请。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军用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经批准向军外转移的,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到房地产所在地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完成上述手续,并获得房产证后,即取得军产房的所有权,此时便可以参照商品房的形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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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并未办理军产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时又该如何分割呢?在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判决各不相同,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如果当事人以承租的方式获得军产房的,那么其享有的仅是居住权,并无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处理。

(2)如果当事人是以出资购买的方式获得军产房,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并未获得产权证,此时法院一般会以产权不明不予处理或者仅分割使用权,由获得使用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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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产房的价值确定

目前市面上还没有军产房上市交易的案例,因此对于军产房的价值需要由双方来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来确定房产价值。

总得来讲,关于离婚时军产房的分割方式,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是由于军产房特殊的性质,在处理时应当慎重,还需要提前进行风险防范,建议当事人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对离婚析产进行全面的梳理、规划,避免财产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