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产管理人制度”指的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有关机关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而“遗产管理人”则是指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常见的遗产管理人有遗嘱执行人、全体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推选的人,若继承人无法就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无人继承则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
可能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个名词,对于平常人来讲,可能相距甚远,但实际上它和我们的生活距离很近。
之前北京就有一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件,这是《民法典》发布之后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件,其结果的宣判,也会影响深远。
家住北京的赵先生因糖尿病并发症去世,在此之前,赵先生的所有继承人均以去世,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该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赵先生去世以前,一直都是由姑姑在照顾,因此在赵先生去世之后,姑姑便向继承遗产。然而当姑姑去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相关部门以不是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其继承赵先生的遗产。
姑姑在了解相关法律后,决定起诉民政局,并主张自己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继承赵先生的遗产。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姑姑是继承人以外对赵先生扶养较多的人,且出于亲情和关怀对赵先生在购买房屋上提供了经济帮助,因此姑姑应该继承房产的全部份额。
在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都显著提高的今天,作为拥有较多财产的家庭,更应该考虑“遗产管理人制度”,这类“高净值人群”往往因为拥有较多资产、财产种类复杂、子女众多,在引发遗产继承纠纷时会更加复杂,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一个很好能够规避风险的手段。
设立遗产管理人之后,不仅可以防止子女应不善管理导致财富流失,还能防止因子女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家族财富外流。就遗产管理人而言,律师都具有天然的优势,更适合担任这一角色,如果您担心去世后财产外流,不妨来和我们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