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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遗留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债务人死亡,生前留下来的债务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吴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小老板,经过吴某的多年经营,逐渐有一定的成果。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吴某便有了接触不同行业的想法。但是因为经营理念和运输行业的不同,加之没有成熟的方案,吴某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亏损,甚至还连累到之前的运输公司。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吴某开始向朋友借款。在约定好还款时间与利息并签下欠条之后,吴某顺利从好友李某那借到20万。然而,等到了还款日期,吴某却找各种理由央求李某延长还款日期,出于多年好友的情谊,李某无奈之下答应了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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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李某从他人口中得知,吴某其实已经债台高筑,而后又因为身体原因去世。为了讨回自己的钱款,李某找到吴某妻儿,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面对李某的要求,吴某的妻儿均表示自己已经放弃继承遗产,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不用承担吴某留下来的债务。那么吴某妻儿所说是否属实?李某的欠款又该找谁去要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继承人以所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付清偿责任。因此,如果继承人均出具书面文件声明放弃继承遗产的,可以不用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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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债务又该由谁偿还呢?

一般来讲,在涉及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若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遗产,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会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引入的规定,旨在解决因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无人处理的问题。类似于上述案件,继承人为了规避债务而选择放弃继承遗产,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序混乱状态,导致遗产发生价值减损、损害债权,大部分审判实践都确认,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有保管遗产并协助遗产变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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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并不是完全撇清与债务的关系,在征得继承人本人的同意下,应当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配合审判和执行,积极帮助债权人变现以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