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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意外怀孕流产,男方该不该进行精神补偿?

恋爱期间情不自禁偷尝“禁果”,却意外怀孕,被男方要求流产,女方能否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王丽和张明相识相恋,在恋爱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

2021年,王丽发现自己怀孕,将此消息告知张明后,却被张明要求流产。

流产后,王丽发现张明的态度大不如从前,每次王丽向张明询问过多问题便会觉得不耐烦,甚至朝她发脾气,王丽也因此有抑郁的倾向。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王丽发现了张明和别的女生的暧昧信息。仔细翻看之后,才发现原来他们已经联系很长一段时间了。对于王丽来讲,张明的出轨无疑是个晴天霹雳,让本就遭受到创伤的心理再次遭受到打击。

于是,王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明赔偿精神损失。那么张明是否要赔偿王丽精神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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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行为中的被侵权者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侵权行为的认定中最为主要的就是侵权人应该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但是情侣之间发生性行为属于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流产的损害后果,男方也不具备侵权的主观要件。因此恋爱期间怀孕后流产的,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所以,恋爱期间怀孕后又流产的,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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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形都无法提出损害赔偿,如果男方有以下两种情形,女方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1、    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动手,导致女方受到身体损伤,那么女方则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    男方隐瞒婚史,虽然女方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此行为是在“被欺骗”的状态下发生的,更是在后续导致女方怀孕并流产,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女方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

现代社会观念的转变下,婚前同居已经普遍存在年轻情侣之中。在此,家问律师还是要提醒各位女性,一定要对自己负责,一切的生活行为均以保护自己为前提。即便能获得赔偿,但流产所带来的身体损伤是不可以逆转的,千万别为了一时快感而损害后半生。